駕車肇事惡毒司機二次碾壓被撞行人
  致其當場身亡,案犯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刑15年
  每日甘肅網-蘭州晨報訊(記者趙野)駕車撞人後,害怕承擔責任,反而二次碾壓致人死亡。遼寧小伙張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,提出上訴。2月24日記者獲悉,目前該上訴案正在省高院二審審理中。
  現年28歲的張某達系遼寧凌源市人,暫住我省玉門市。2011年11月9日7時許,張某駕駛一輛皮卡車行至嘉峪關市境內國道312線2891公里處時,看到有人橫穿馬路,張某踩剎車時撞到被害人周某,周某被撞後彈起在車輛擋風玻璃上。張某下車查看時發現周某受傷嚴重,因害怕承擔責任,便駕車調頭對周某二次碾壓致其當場死亡,後張某將車調整至第一次車禍位置。經鑒定,周某系鈍性作用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多臟器損傷而死亡。
  張某於2012年3月被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2013年5月該案被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。
  一審法院再審該案時,張某辯解其具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節,並沒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,且公安機關對其有刑訊逼供的行為,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筆錄不是其真實意思。其辯護人認為張某不存在故意二次碾壓的行為,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張某有自首情節,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  根據車禍現場勘查檢驗筆錄及照片證明,該車左前門外側下部車輛底部底盤留有噴濺性血跡及少量人體組織,左後門外側有自上而下的滴落狀血跡,在汽車駕駛室外側左前門頂部至左後門頂部留有灰塵擦拭痕跡,該血跡證實該車輛曾對被害人碾壓過。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在交通肇事後,不僅不搶救傷者,反而心生惡念,駕車再次對被害人進行碾壓,故意剝奪他人生命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鑒於張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,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,據此,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5年。  (原標題:嘉峪關:駕車肇事 惡毒司機二次碾壓被撞行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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